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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(江税发[2018]69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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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

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
江税发[2018]69号

国家税务总局各市(区)税务局:
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〈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)规定,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

一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程费、基础设施费、开发间接费用的核定扣除比例分别为5.1%、16%、2.4%,具体核定方法按《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
二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:


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=预收款-应预缴增值税税款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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